(2016)鲁1092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国峰与谢清源、张双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峰,谢清源,张双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峰。被执行人:谢清源。被执行人:张双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212号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扣除申请执行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等费用后,抵偿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21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