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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与太仓钮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太仓钮益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014号之一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西城边街47号。代表人:姜德潮,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钮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台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诉被告太仓钮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大姜喷雾器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