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康志华与杨伟、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华,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康志华,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8号。法定代表人李顺莉,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伟,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志华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康志华偿还借款本金354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一套,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康志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执行人杨伟对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0元、申请执行费3780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安岳执字第75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一套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公安机关查封,经本院与查封机关去函协商,因被执行人杨伟涉及刑事案件,查封机关暂不予解封,现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志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康志华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