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399号执行裁���书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梨小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16000.00元、诉讼费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按判决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鹏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0)梨小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博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