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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白灿庆与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灿庆,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灿庆(又名白烂庆),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康复,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法定代表人杨明哲,主任。再审申请人白灿庆因与被申请人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福井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灿庆申请再审称: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自愿达成新的《山地植树造林种果承包合同书》的法律效力,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该民事调解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09)××民初字第××号再审申请人白灿庆与被申请人福井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白灿庆与福井村委会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自愿达成新的《山地植树造林种果承包合同书》,由白灿庆继续承包原承包的山地,并实际履行至今,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但该合同第8条约定:“在承包期间内,如遇到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土地,甲、乙双方均应服从,但土地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该条款实际确定了涉案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白灿庆、福井村委会在诉讼期间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供福井村村民会议已对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证据,故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白灿庆与福井村委会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山地植树造林种果承包合同书》的法律效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原一、二审判决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白灿庆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白灿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灿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池 力代理审判员  林锦斌代理审判员  张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喆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