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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永超与马世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超,马世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67号原告赵永超,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镇巴县。被告马世菊,女,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超诉被告马世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陶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