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永超与马世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超,马世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67号原告赵永超,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镇巴县。被告马世菊,女,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超诉被告马世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陶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