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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才东与高进美、翟延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才东,高进美,翟延朋,许振华,曹彬,阚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733号原告高才东。被告高进美。被告翟延朋。被告许振华。被告曹彬。被告阚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才东与被告高进美、翟延朋、许振华、曹彬、阚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进美、翟延朋、许振华、曹彬、阚立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