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连文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赣0424刑申1号连文松:你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对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为复印件,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对原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程序正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皆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证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据不矛盾。原审中持证户主为蓝望铭编号为NO.0059183的自留山使用证虽为复印件,但来自于连文松处,且庭审中查明的其他事实能够与连文松伪造此证的行为相印证,足以认定连文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事实。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