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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兹芬与陈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兹芬,陈志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621号原告肖兹芬。被告陈志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兹芬与被告陈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兹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兹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兹芬承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