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重梅与覃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重梅,覃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刘重梅,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覃桂国,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刘重梅与被执行人覃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桂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懿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