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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褚晓刚与朱朦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681号原告褚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家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