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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柴欣与华润苏果超市(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雄楚大道金地一号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欣,华润苏果超市(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雄楚大道金地一号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002号原告:柴欣。被告:华润苏果超市(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雄楚大道金地一号购物广场,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其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欣诉被告华润苏果超市(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雄楚大道金地一号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欣承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桂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