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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1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陕西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长城南街支行有存款,现已划拨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陕西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长城南街支行的存款12180元,含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