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曾静、蔡英武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生,蔡英武,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生。被执行人蔡英武。被执行人曾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运生与被执行人曾静、蔡英武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静、蔡英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运生与被执行人曾静、蔡英武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审判员 王戬审判员 张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