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梦天涤纶纱有限公司与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梦天涤纶纱有限公司,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16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梦天涤纶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孟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江玲玉,负责人。原告慈溪市梦天涤纶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慈溪市梦天涤纶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偿付其货款140,486.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11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后本院寄发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邮寄送达过程中被邮政部门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XXX号B-605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江玲玉。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淮海中路支行依法冻结其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当时余额为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梦天涤纶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亦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