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孝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孝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74号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孝飞,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孝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梅人民陪审员 曹建中人民陪审员 阮英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