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少琴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16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陈少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617号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梅虹。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黄大惠,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陈少琴,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绮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