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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沈佳与文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958号之一原告沈佳。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林。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9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文林的银行存款。现原告沈佳申请解除对被告文林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侯家塘支行的账户(6297)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文林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侯家塘支行的账户(6297)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李灵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