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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1民初255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济杰、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2008年见面订婚,2008年12月1日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冯佳一、次女冯优一,现均随被告生活。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刚开始也算可以,但后来被告不正经给我过日子,花钱大手大脚,只讲钱不讲别的。2015年农历5月21日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与我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两个女儿。被告张某口头辩称,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冯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结婚证,经质证被告张某对原告冯某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对该结婚证的效力本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见面订婚,2008年12月1日办理结婚证,2008年12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女冯佳一,××××年××月××日生育次女冯优一,现均随被告张某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到2015年过麦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7月6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冯某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则称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只是在2015年过麦后发生争执后分居。现在被告张某坚持不离婚,原告冯某也未能提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据此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原告冯某离婚诉求理据不足,故应当驳回原告冯某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柱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苏 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