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月与王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王丙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587号原告刘月。被告王丙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与被告王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月负担。审判长 李 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