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闫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闫某于2013年12月开始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兴泰路齐亿厂房三楼经营胜豪电子厂,期间与柴玉霜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诉讼审理。2014年11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闫某经营的胜豪电子厂车间一台热风回焊炉及一台多功能机原地保存,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未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意擅自把被查封的两台机器转移到横沥镇河畔花园后门对面科霖厂宿舍楼一楼一仓库里藏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现后联系不上闫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立案侦查于2015年9月3日在东莞市万江区华南摩尔锦江旅店5楼520房将被告人闫某抓获,并在科霖厂宿舍一楼一仓库起回被闫某非法转移的两台机器。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王某等证人证言,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视国法,隐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表示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13年12月开始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兴泰路齐亿厂房三楼经营胜豪电子厂,期间与柴玉霜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诉讼审理。2014年11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闫某经营的胜豪电子厂车间一台热风回焊炉及一台多功能机原地保存,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闫某未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意擅自把被查封的两台机器转移到横沥镇河畔花园后门对面科霖厂宿舍楼一楼一仓库里藏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现后联系不上闫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立案侦查于2015年9月3日在东莞市万江区华南摩尔锦江旅店5楼520房将被告人闫某抓获,并在科霖厂宿舍一楼一仓库起回被闫某非法转移的两台机器。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肖某、张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图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报警回执,情况说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结案证明书,谅解书,房产租赁合同,通话记录,短信截图,法院封条,情况回复,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闫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闫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