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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东与李月章、张培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李月章,张培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47-1号申请执行人:杜东,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月章,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培粉,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杜东与李月章、张培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李月章、张培粉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杜东本金200万元,2016年2月2日前支付杜东利息70万元。如李月章、张培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应向杜东支付本金200万元,利息100万元。因李月章、张培粉未履行义务,杜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