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颜金星与郑建新、郭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星,郑建新,郭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75号原告颜金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建新,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郭秀霞,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金星与被告郑建新、郭秀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金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千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永武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