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2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萌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