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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胡斌与何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何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胡斌。被执行人何炳龙,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干杉镇干杉社区上大屋组***号。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何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何炳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何炳龙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斌借款本金80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用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炳龙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申请人胡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4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