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国清与被执行人林志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清,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温国清,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温国清与被执行人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国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志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志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国清6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林志强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志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