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杭州娟娟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娟娟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郑仁榜,局长。被执行人杭州娟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20幢商铺30号)法定代表人叶萌。2016年3月22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5)第210192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杭州娟娟餐饮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合计1000元。在审查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申请执行的权利,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杭州娟娟餐饮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