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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英林与姜兴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林,姜兴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86号原告陈英林,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姜兴涛,男,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林与被告姜兴涛追索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林撤回姜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鹏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