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英林与姜兴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林,姜兴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86号原告陈英林,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姜兴涛,男,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林与被告姜兴涛追索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林撤回姜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鹏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