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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五平与李国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斌,陈五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五平。上诉人李国斌因与被上诉人陈五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