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75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