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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付敏容与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敏容,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58号原告付敏容,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长会口村。法定代表人姜茂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敏容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长会口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付敏容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紫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