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查婷婷与陈舒霞、陈发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婷婷,陈舒霞,陈发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366号原告:查婷婷,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陈舒霞,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发毅,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婷婷与被告陈舒霞、陈发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婷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舒霞、陈发毅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95号XX室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查婷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舒霞、陈发毅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95号XX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吴文俊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省直机关住宅小区XX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