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东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东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79号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东霞,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徐志高(系被告丈夫),男,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东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怡隆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人民陪审员 曹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