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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907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7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9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