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17号原告:石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610645635。被告:闫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