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春梅与被告冯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春梅,冯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609号原告樊春梅,女,汉族。被告冯延平,男,汉族。原告樊春梅与被告冯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春梅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