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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春梅与被告冯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春梅,冯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609号原告樊春梅,女,汉族。被告冯延平,男,汉族。原告樊春梅与被告冯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春梅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