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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钭巍峰与李美玲、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钭巍峰,李美玲,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206号原告:钭巍峰。被告:李美玲。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钭巍峰与被告李美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钭巍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钭巍峰负担。审 判 员 李献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