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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财保16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某某驾驶的冀AX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某某驾驶的冀AX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