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财保16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某某驾驶的冀AX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某某驾驶的冀AX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