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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7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佩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佩,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796-1号原告黄佩。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佩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 丽 君审 判 员 ��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