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张建平、周福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通州建总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12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通州建总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周某某、通州建总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8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