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潘雪平与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雪平,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371号原告:潘雪平。被告:颜飞。原告潘雪平诉被告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滨于2016年4月14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颜飞向原告潘雪平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讨,被告颜飞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上述借款的行为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飞归还原告潘雪平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颜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