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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文国等十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文国,张丛望,赵丹,郭勇,郭清,郭涛,陈寿宝,张晓东,孙大川,佘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376号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王国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孙文国,,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丛望,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赵丹,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郭勇,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郭清,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郭涛,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陈寿宝,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晓东,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孙大川,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佘选斌,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文国等十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文国、张丛望、赵丹、郭勇、郭清、郭涛、陈寿宝、张晓东、孙大川、佘选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诉前保全费1770元,合计4535元,由原告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会兰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单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