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屈荣贵与朱荣明、王彩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荣贵,朱荣明,王彩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338号原告屈荣贵,男。委托代理人谢涛,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明,男。被告王彩英(朱荣明之妻),女。原告屈荣贵与被告朱荣明、王彩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被告朱荣明于2012年8月成立西乡县宏顺石材厂并实际经营。朱荣明先后雇佣原告杨波英等29人在该石材厂从事加工石材相关工作,朱荣明按加工的石材平方计算工资报酬。因未能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朱荣明将未支付的工资分别向29人出具有欠条。2014年6月底朱荣明逃匿。因朱荣明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数额巨大,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朱荣明雇请的厂长刘世荣及被告王彩英到场对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数额情况进行核对。经过计算,王彩英对原告等29名工人未支付工资进行了确认并与部分工人达成和解,此后王彩英出面经营西乡县宏顺石材厂。因该29人的工资报酬仍未获支付,2015年4月17日,西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西乡县宏顺石材厂实际经营者朱荣明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依法全额支付拖欠原告等29名劳动者工资合计人民币陆拾叁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此后二被告仍未向29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西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2015年6月28日将朱荣明抓获。后经本院审理,以朱荣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朱荣明仍未支付劳动报酬,上述29名劳动者中已有21位(含原告在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后,西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限期向原告等29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该决定现已生效且朱荣明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已经行政机关处理。原告再就同一事实以普通民事纠纷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荣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瑜廷审 判 员  赵 晞人民陪审员  李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