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汉江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国典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创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汉江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国典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创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464号原告河南汉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崔功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国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邢德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崇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宇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创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祁作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汉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国典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创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汉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汉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晓礼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