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屈少婷与娄晓珂、王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晓珂,王付超,屈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晓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付超。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少婷。上诉人娄晓珂、王付超因与被上诉人屈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七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娄晓珂、王付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被上诉人屈少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屈少婷与娄晓珂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4日,屈少婷通过银行转账给娄晓珂100000元,娄晓珂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屈少婷壹拾万元整,用于做投资理财,期限肆个月(4个月),利率15‰。娄晓珂2014.8.28日”。娄晓珂于2014年12月29日返还了上述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2014年11月20日,屈少婷通过银行分两次给娄晓珂转账100000元。娄晓珂、王付超于2008年结婚,于2015年3月12日登记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屈少婷于2014年8月24日出借给娄晓珂的借款100000元,娄晓珂如期支付本息,已经完全履行了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双方就该100000元借款并无纠纷。屈少婷于2014年11月20日给娄晓珂汇款100000元的性质如何认定,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屈少婷认为该100000元汇款性质为借款,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且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较短,故未要求娄晓珂出具借条。娄晓珂认为该100000元汇款系出借给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因娄晓珂在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才代收该款项,娄晓珂收款系职务行为。该院认为,如屈少婷汇款100000元系出借给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应由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向屈少婷出具债权凭证,而娄晓珂提供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并非屈少婷,故娄晓珂的答辩理由,证据不力,该院不予支持。因娄晓珂对屈少婷2014年11月20日汇款100000元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曾发生过借贷的情况,该院对屈少婷的主张予以认可,屈少婷2014年11月20日给娄晓珂汇款100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出借借款的行为。因屈少婷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借贷时对借款期限、利息进行了约定,视为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不支付利息。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屈少婷主张娄晓珂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无息借款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故屈少婷主张娄晓珂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本次借贷发生在娄晓珂、王付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屈少婷主张王付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娄晓珂、王付超连带返还屈少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娄晓珂、王付超连带负担。上诉人娄晓珂、王付超上诉称,娄晓珂、王付超与屈少婷不存在借款关系。屈少婷基于和娄晓珂的信任关系,委托娄晓珂在娄晓珂所在的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做投资理财,娄晓珂属于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发生涉案债务之前,娄晓珂和王付超已经感情破裂,一直分居,娄晓珂经手的任何资金,王付超根本不清楚,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屈少婷答辩称,当时娄晓珂说亿合公司冲业绩,说叫屈少婷借钱给她用一下,屈少婷当时和娄晓珂的哥哥谈对象,不好意思拒绝娄晓珂,就把钱借给她了,一共打了一个条,借给了娄晓珂20万元,现在还有10万元没有还。娄晓珂每个月给屈少婷1500元是因为借条上写的有利息。关于第二笔10万元借款,娄晓珂说借期15天,屈少婷说15天太短不用打借条,后来打的四个月借期的那笔款的借条。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对于屈少婷2014年11月20日与娄晓珂之间发生的10万元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上诉人娄晓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娄晓珂的两份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1月20日发生娄晓珂和屈少婷以及王亚平往来转款明细,该笔款项是屈少婷委托上诉人娄晓珂进行投资理财的基础事实。证据2,许昌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证明亿合金元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将其公司经理赵鹏举逮捕的事实。证据3,福建省高院的会议纪要以及最高院的会议纪要。证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刑民案件交叉处理的问题。进一步证明本案所涉款项不属于共同债务,同时由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将本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被上诉人屈少婷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该银行明细在一审中已经出示过了,总共20万元还了10万元。只是把钱借个娄晓珂了,关于她用钱干什么了与屈少婷无关。这个只能证明娄晓珂把钱用于投资了,不是屈少婷。证据2,与本案无关,也与屈少婷无关。证据3,不清楚也不懂。上诉人王付超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被上诉人屈少婷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娄晓珂对于2014年11月20日接收到屈少婷的10万元转款系委托投资款的主张,并未提交有关屈少婷委托其进行理财的书面手续以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屈少婷之间的借款合同予以佐证,故娄晓珂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王付超、娄晓珂在借款发生期间仍是夫妻关系,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债权人屈少婷与债务人娄晓珂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证据,不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娄晓珂、王付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建稳审 判 员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巩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