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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湘06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定中审判员  黄 昭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