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云南迈翔物流有限公司诉昆明扬程货运有限公司、石凤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迈翔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扬程货运有限公司,石凤英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迈翔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06265-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佳逸盛景花园二期3区12-801。法定代表人:龚海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凌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耿红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扬程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69658-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幢401。法定代表人:陈昆萍,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云霞,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光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凤英,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云南迈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翔物流公司)因与昆明扬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程货运公司)、石凤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6)云7101民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迈翔物流公司上诉称:本案因石凤英与扬程货运公司之间借贷由上诉人转款而签订运输合同。迈翔物流公司没有航空运输资质,也没有做过航空运输业务,本案航空运输合同不可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扬程货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石凤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5月28日至6月9日,扬程货运公司与迈翔物流公司先后签订了六份航空运输卷烟纸的《运输合同》。2016年1月6日,扬程货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六份合同第八条中均约定: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向扬程货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应当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且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具体,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扬程货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经开区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迈翔物流公司所称其为石凤英与扬程货运公司之间借贷转款而签订上述《运输合同》,合同不可能履行等上诉理由,应属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应予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综上,上诉人迈翔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宴审判员 杨光道审判员 韩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