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丽琴与苏月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琴,苏月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第483号原告:马丽琴,女,回族,生于1979年12月10日,吉木萨尔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苏月军,男,回族,生于1975年8月8日,奇台县人,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琴与被告苏月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琴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琴撤回对被告苏月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丽琴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