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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辽宁华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辽宁华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文圣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允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华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3,500.00元,由原告辽宁华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楠人民陪审员  富皎人民陪审员  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