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谢乐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红军路339号。法定代表人:邱涛,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3日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和冻结其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川0821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未 来源: